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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CC 規範聲明
本裝置符合 FCC 規定第 15 項條款的要求。其操作合乎以下兩種狀況:(1) 本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,並且 (2) 本裝置必須能夠耐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擾,包含可能導致非預期操作的干擾。
【注意】本設備已經過測試並確認通過 B 類數位裝置的限制,符合 FCC 規定的第 15 項條款要求。這些限制旨在提供合理保護,防止在住宅內安裝時產生有害干擾。本設備會產生、使用並輻射散發無線電頻率能量,如果未能遵照指示來進行安裝或使用,可能對無線電通訊產生有害的干擾。但並不保證以特定的安裝方式便不會產生干擾。
若本設備確實對收音機或電視接收產生有害干擾(您可以將本設備關閉再開啟來加以確認),使用者可嘗試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來改善干擾情況:
轉向或重新擺放接收天線。
加長設備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。
將該設備與接收器的插頭插在不同迴路的電源插座上。
諮詢經銷商或有經驗的收音機/電視技術人員以尋求協助。
如果未經 Apple 授權,擅自變更或修改本產品,將違反電磁相容性 (EMC) 和無線相容性,且使用者將喪失操作該產品的權利。
本產品於各種情況下的操作皆已通過 EMC 規定,包含在系統組件之間使用相容的周邊裝置和屏蔽電纜。請您務必在系統組件之間使用相容的周邊裝置和屏蔽電纜,以減少對收音機、電視機和其他電子裝置產生干擾的可能性。
無線電頻率能量暴露。本裝置的輻射輸出功率符合 FCC/IC 無線電頻率暴露的限制。操作時,本裝置和人體之間需至少間隔 20 公分(8 英寸)的距離。
責任方(僅限洽詢 FCC 相關事宜):
Apple Inc.
One Apple Park Way, MS 911-AHW
Cupertino, CA 95014
USA